案情概述:检察院起诉书指控,被告人张某、袁某于2010年7月18日3时许,在北京市某处袁某住处内,因琐事对孙某产生不满,遂分别持酒瓶、棒球棒、木棍等凶器伙同王某猛击孙,致其死亡。
被告人张某、袁某伙同他人于2009年12月22日22时许,在北京市某处对被害人陈某进行殴打并实施抢劫,抢得陈的黄金戒指1枚及人民币2000余元,所抢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000余元。
我接受指派后,担任张某某故意伤害、抢劫案的一审辩护人,经过阅卷、会见被告人、参加法庭调查、质证辩论,我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,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:
一、关于故意伤害罪部分
(一)被告人张某是未成年人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(二)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,有自首情节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(三)被害人孙某因自身过错激化了矛盾,张某等人共同侵害造成了不幸后果。
(四)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积极对孙某实施救治,有强烈的悔改意愿。
二、关于抢劫罪部分
(一)被告人张某是未成年人,对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(二)被告人张某在犯罪过程中起的是次要作用,也未分得犯罪所得,是从犯。
(三)被告人张某在归案后,如实交代了自己所犯的罪行,并积极提供了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同案犯,有立功表现。
法庭对我的部分辩护意见予以了采纳。法院最终的判决是张某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九年;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十一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。
本案中,我的主要辩护意见为法庭采纳,作为第一被告人的张某量刑较袁某为轻,量刑亦不为重。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都表示满意,没有提起上诉。
本律师认为,在故意伤害案中,两被告人张某和袁某及被害人孙某都是未成年人。未成年人在假期里没有老师和家长的正确教育引导,平日总是饮酒取乐,酗酒之后无节制地使用暴力发泄,最终酿成了悲剧。
在抢劫案中,两被告人因为结交了社会上的不良青年,无法支付终日玩乐的花费而起歹念,继而抢劫钱财。
未成年人自制能力差,对于一些罪恶行为的严重后果预计不足,一旦有了不良的生活习惯之后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。多建一所学校就能少建一所监狱。对孩子的正确教育和引导是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****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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