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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某劳动争议
张自杰律师(主任) 2013-11-26


张某于2008年12月26日到北京市某区某公司上班,工作岗位是门卫。2009年1月15日,张某突发中风,但并未及时就医。2月2日,张某的视力出现模糊现象,家人带他来到医院就医。在张某看病期间,家人代替其上班。2009年2月14日,公司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关系。



2009年3月16日,张某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12月26日至2009年2月14日的加班费7572元及拖欠工资25%的赔偿金1893元;支付2009年2月14日至今的基本生活费500元;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200元;支付保险补偿金1000元;确认双方于2008年12月26日确定劳动关系。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6月11日作出裁决,张某不服该裁决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,后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。法 院判决:“张某与某公司于2008年12月26日至2009年2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;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,某公司支付张某2008年12月26日至 2009年2月14日期间加班费3519元及25%的经济补偿金879.75元;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,某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 元;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,某公司支付原告张立国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损失赔偿金438元;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”某公司已在判决生效后已主动履行了相应的义务。



张某于2009年7月31日再次向北京市某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,要求某公司支付张某2008年12月26日至2009年7月31日的医疗保险赔偿金1000元、失业赔偿金1000元、工伤 保险赔偿金1000元;某公司支付张某2009年2月2日至2009年7月31日医疗费4482.14元;某公司与张某2008年12月26日至2009 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;某公司支付张某2008年12月26日至2009年2月1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另一倍部分3200元及赔偿金 3200元;某公司支付张某后续医疗费16万元。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5月20日裁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。张某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,法院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2009年1月26日至2009年2月14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的827.59元;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

张某不服一审判决,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,并委托我作为二审的代理人。



      经过多次分析案情,查阅相关材料,我认为,调解是解决本案的****途径。之所以考虑调解解决本案,主要基于以下几点:一、张某在某公司工作时间仅一个多月,且是突发中风,故其16万的后续医疗费等的要求过高;二、某公司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;三、张某在本案中的权利已经全部得到法律支持,但其家庭生活确实困难。在法庭上,我将张某的情况向法官讲明,同时对某公司存在的过错也一一指出。法官对张某的情况表示同情,对单位存在的问题也表示认可,积极做某公司的工作,最终,在多方的努力下,当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,某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5000元作为补偿,双方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次性解决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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